公告日期:2024-11-18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根据董事会授权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中设行政副总经理一名,分管综合办公室),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应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备优秀的个人品质,诚实正直,勇于承担;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进取精神;具有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开始进行总经理候选人的选拔工作;
(二)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
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去所任职务,应提前 3 个
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到期离任或解聘时,由董事会决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日常合同的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