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9
公告编号:2022-048
证券代码:830949 证券简称:中窑技术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中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横琴润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鑫莹、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海达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金红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48
姓名或名称:柳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梁文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JISHENGJASONJOU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广东中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柳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涉债权的原债权人是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与债务人佛山市金海达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30 万元、还款期限为 12 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和逾期利息。此后,债务人只偿还过 20 万元本金。设定的抵押物有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窑炉一套、被告金红英名下的房产两套,广东中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被告为连带保证人;其中金红英是佛山金海达公司的股东、也是湖北金海达公司的股
东。南粤银行佛山分行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案涉债权并通过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0 年 12 月 30 日信达资产公司与原告珠海横琴润弘伍
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案涉债权并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原告取得案涉债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抵押物
公告编号:2022-048
即湖北金海达的窑炉一套因破产拍卖变现,优先支付给原告 1,112,412.00 元,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佛山金海达瓷业公司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 410 万元及罚息;
2、判令原告对金红英名下的两套房产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金德、金红英、柳丹、梁文格、JISHENG JASON JOU、广东中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依据:《最高额融资合同》1 份、《借款合同》1 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 份、《最高额保证合同》4 份、《债权转让合同》2 份及对应的报纸公告 2 份。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未在南粤佛山 SHS 最高保字 180928 第 2 号、南粤佛山 SHS 最高保字
180928 第 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即 2019.11.28——2021.11.27内请求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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