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2023)豫 1002 民初 4419 号河南省许昌市
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已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4
法定代表人:尚彩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再审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因与被 申请人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汇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10 民终 1428 号民
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30
日作出裁定,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
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23 年 10 月 22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鑫金汇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物(开山公司设备)本金 2230 万元;
2、判令被告鑫金汇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赁物(开山公司设备)
本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第一期欠付金额 592 万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第二期欠付金额 592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第三期欠付金额 592 万元为基数,
自 2017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第四期欠付金额 592 万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第五期欠付金额
592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利率均按
19%/年,以上共计 19343435.56 元,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至租赁物本金付清
之日,以 2230 万元为基数,利率按 19%/年继续计算);
公告编号:2024-024
3、判令被告鑫金汇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律师费 55 万
元;
4、判令原告大盛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大盛租赁:2014-第 D001
号)项下租赁物即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 ORC 螺杆膨胀发电站等 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鑫金汇公司向原告大盛公司退还已开具的 4065 万元的增值税
发票;
6、判令被告鑫金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2023)豫 1002 民初 4419 号河南省许昌市
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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