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 1002
民初 7293 号民事调解书。目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已经对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房产予以查封,尚未行使股权质押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主要负责人:朱修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清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姓名或名称: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5、姓名或名称:葛娅丽(已去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副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泰公司)、牛怀清、葛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提出: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牛怀清、葛娅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600 万元及约定的罚息 1132740
元、复利 6960.97 元(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以后的利息以本
金 3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135%计收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季度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 9.135%逐季度计收复利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共计 37139700.97 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屯里路南侧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幢1层全部的抵押房
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80583 号】、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屯里路南侧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幢1至4层全部的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80584 号】、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西段路南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幢1至2层全部的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80585 号】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牛怀清名下在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3500 万股的股权【高管锁定股(质押登记证号:21060900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登记证号:2106090001)】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3.68 万元)、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大盛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36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截止 2022 年 11 月 24 日产生利息、罚息、复利计 1420079.13 元,之后的
罚息以本金3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 1420079.1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14%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 36800 元,具体支付办法:被告大盛公司分六期向原告支付
上述款项,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 50000 元,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
前一次性支付 50000 元,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 1000000 元,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 5000000 元,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
15000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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