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关于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334 号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盛微电)董事会、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3 年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审计意见
你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1)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往来款项的准确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无法对存货的完整性和计价的准确性发表审计意见;(3)无法获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估计因违约债务和诉讼案件需承担的或有负债;(4)无法确认处置子公司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5)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 年 3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
告》,拟聘任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为 2023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变更原因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提议或自身发展需要。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经
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4 月 30 日,
你公司因年度审计工作未达预期,未能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你公司 2023 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北京亚泰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1)应付账款核销依据不充分;(2)无法判断转让子公司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为 76,023,806.46 元,较期初减少76.19%,你公司称系报告期内存在核销的应付账款所致,其中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余额为 40,850,106.40 元,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均为尚未结算。北京亚泰无法核实你公司应付账款核销的充分性、合理性,无法确认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你公司在回复《公司一部【2023】第 443 号关于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称,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许昌立泰”)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完成工商变更,许昌市
新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财建设”)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7535万元,后期你公司通过沟通、形成协调等多种渠道督促新材建设切实
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你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调减其他应收款-许昌市新财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212,541,437.09 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 195,533,751.95 元。
请你公司:
(1)结合已向北京亚泰提供的审计证据、你公司已履行的应付账款核销审批程序,说明北京亚泰无法核实应付账款列报准确性的具体原因;
(2)结合与新财建设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相关款项支付
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在工商变更已完成的情况下仍将许昌立泰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
(1)结合对大盛微电上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说明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判断是否谨慎;
(2)结合你所上述回复,说明对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恰当,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存在为规避挂牌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而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情形。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853,275.37 元,同比减少37.99%,你公司称系公司资金不足,收入减少;毛利率为-20.07%,较上年同期下降 55.14 个百分点;净利润为-12,518,741.37 元,同比增长75.01%,与营业收入反向变动。按产品分类分析,报告期内,智能配用电系统项目实现营业收入 8,008,706.24 元,同比减少 14.12%,发生营业成本 8,781,221.26 元,同比增长 255.17%,毛利率为-9.65%,较上年同期下降 79.91 个百分点;电力通信系统项目实现营业收入4,844,569.13 元,同比减少 37.31%,发生营业成本 6,651,993.69 元,同比减少 20.61%,毛利率为 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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