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3
关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334 号)》收悉,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后,书面回复如下:
1、关于审计意见
你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1)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往来款项的准确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无法对存货的完整性和计价的准确性发表审计意见;(3)无法获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估计因违约债务和诉讼案件需承担的或有负债;(4)无法确认处置子公司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5)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 年 3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拟聘任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为 2023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变更原因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提议或自身发展需要。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因年度审计工作未达预期,未能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
告。
2024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你公司 202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北京亚泰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1)应付账款核销依据不充分;(2)无法判断转让子公司事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为 76,023,806.46 元,较期初减少 76.19%,你公司称系报告期内存在核销的应付账款所致,其中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余额为 40,850,106.40 元,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均为尚未结算。北京亚泰无法核实你公司应付账款核销的充分性、合理性,无法确认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你公司在回复《公司一部【2023】第 443 号关于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称,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许昌立泰”)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完成工商变更,许
昌市新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财建设”)已支付股权转让款7535 万元,后期你公司通过沟通、形成协调等多种渠道督促新财建
设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你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
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调
减 其 他 应 收 款 - 许 昌 市 新 财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212,541,437.09 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 195,533,751.95 元。
请你公司:
(1)结合已向北京亚泰提供的审计证据、你公司已履行的应付账款核销审批程序,说明北京亚泰无法核实应付账款列报准确性的具
体原因;
回复:公司已履行的应付账款核销审批程序为,首先,采购人员对账目进行核对,对需要核销的应付账款报给负责采购的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给总经理,最后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审批。根据下列核销应付账款清单可以看出,核销的应付账款账龄均在五年以上,事务所要求提供核销应收账款单位的对账记录或者函证,由于有些单位已经注销或吊销或清算,有些单位相关人员已经离职,联系不上,或者对方不配合等原因。没有取得相关对账记录或函证,因此事务所认为无法就应付账款列报的准确性发表意见。下一步我们结合破产预重整,通过债权申报进一步验证核销是否合理(具体见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2)结合与新财建设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相关款项支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在工商变更已完成的情况下仍将许昌立泰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与许昌新财建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新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许昌立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许昌新财,股权转让款为 37,500 万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如下:在本协议签署后 30 日内支付 15,000 万元,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完成后的90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2,500万元。
(1)协议执行情况:2022 年 3 月 29 日,许昌新财支付公司股权
转让款 7535 万元,款项用途为股权转让款;同日,公司又将该款项支付给许昌新财,款项用途为:还款。该款项由许昌新财代为偿还本公司欠河南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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