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公告编号:2024-07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大盛微电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李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3)豫 10 民终 3097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2024 年 10 月 25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
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进行开
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77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李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员工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李威为公司员工,因工资、销售提成、社保等事项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一审审理,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
豫 1002 民初 6468 号。因公司不服一审的民事判决,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二审诉讼,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
豫 10 民终 3097 号,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 1002 民初 6468
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
威工资 45,600 元、销售提成款 8,339,849.7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5.00 元,由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告编号:2024-077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再审情况
再审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威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10 民终 3097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并根 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银行账户等已被冻结,房产已经予以查封。公司将 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努力应对,与原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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