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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6:58:03 股吧网页版
鑫庄农贷: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立案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花富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1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卞台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花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阴市富豪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富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花富庆(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23】
第 002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短期贷款 2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与还款的具体期限见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年利率为 14.64%,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同日,原告与卞台英(被告二)、花浩(被告三)、江阴市富豪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四)签订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23】第 002 号的《保证合同》,上述三被告为被告一基于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23】第 002 号的《借款合同》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

公告编号:2024-013

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200 万元,年利率为 14.64%,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2 日至 2024 年 6 月 2 日。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截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的
利息 50678.80 元、罚息 105298.20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1.96%计算);

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73000 元、保全担保费 3150 元;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负担。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尚欠本金 132 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余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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