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收到案号(2024)苏 0505 民初 31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宝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潘晓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 月 19 日,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一苏州宝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
定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3 年 1 月 19 日,原告又与被告二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
苏州香格里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潘晓洁、被告四周建锋(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又追加被告六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在债权人处办理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
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本合同项下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 年 1 月 19 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二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
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
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陆步桥街 199 号的不动产。
2023 年 2 月 27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年利率 16%。2023 年 3 月 6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
发放贷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6 日,年利率
16%。被告一在借款借据及额度使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贷款发放后,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
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27 日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为 183111.11 元;以 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自 2023
年 3 月 6 日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为 265333.33 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76868.89 元;
(以上金额暂共计 5625313.33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请求判令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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