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案号(2024)苏 0505 民初 315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俞林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2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章新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绍兴市上虞永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辅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林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俞晓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俞林苏(被告一)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
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共计 5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年利率为 14.4%,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一放款共计 500 万
元。同时,被告二、三、四、五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对
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 年 5 月 16 日,被告一归还了 25 万元,
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788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788000 元
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1.6%计算,
公告编号:2024-023
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利息为 258552 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216820
元;保全担保费用 10000 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案号(2024)苏 0505 民初 315 号民事调解书。
内容如下:一、原被告确认,被告俞林苏欠结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4788000 元、利息 450072 元(以 478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4%,自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7 日)、律师费 216820 元、保
全担保费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 24357 元、保全费 5000 元总计 5494249 元,上
述款项分四期履行。
二、被告俞林苏同意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前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316820 元(含律师费 216820 元、保全担保费 10000 元、
利息 450072 元案件受理费 24357 元、保全费 5000 元、借款本金 1610571 元),
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被告全部财产保全申请。
三、被告俞林苏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以31774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24
年 1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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