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案号(2023)苏 0505 民初 868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孔诚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29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盛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3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孔诚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
告向原告借款 1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年利率为 14.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原告于当日向被
告一转款 10 万元。同时,被告二盛希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
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1.6%计算,暂
计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利息为 20580 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16300 元;保全担保费用 500 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法院退回)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案号(2023)苏 0505 民初 868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孔诚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2406.58 元(暂计算至2022
年 5 月 16 日,此后以本金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21.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孔诚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 16300 元:三、被告盛希对被告孔诚诚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4-029
四、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判决书履行情况,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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