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受理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顶好农产品经营部
主要负责人:杨唏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32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平天农产品经营部
主要负责人:庞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苏州高新区顶好农产品经营部(被告一)签订了
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8]第 129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
币 300 万元借款。2018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苏鑫庄借字
[2018]第 172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
2019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58 号《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
2018 年 9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原告分别与苏州
高新区平天农产品经营部(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未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25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 900 万元,被告一在借款借据上确认。
被告一收到借款后,合计归还利息 198000 元,尚欠本金 900 万元及利息未
付。此后,被告一再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被告二是个体工商户,被告三曾是被告二的经营者。
公告编号:2024-03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2867250
元(按年利率 9%,实际算至借款付清之日:1、以 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起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 1086000 元。2、以 3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 1026000。3、以 3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 953250 元。已归
还利息为 198000 元),暂合计为 11867250 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86572 元;
三、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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