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4
公告编号:2024-036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立案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3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相城区元和邵志刚家具经营部
主要负责人:邵志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郭卫(被告一)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 9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到 2018 年 11 月 12 日止,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借款凭证
为准,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第 20 日。若被告一不按期归还贷,加收 50%的利息(逾期罚息)。如被告一有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一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为确保《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2017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
相城区元和邵志刚家具经营部(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
自愿为被告一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
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限定为人民币 9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一依据主合同与原告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被告一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一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向被告
一发放了三笔贷款,金额分别为 300 万元、300 万元、248 万元,三笔贷款均为月利率 7.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两被告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被告一
仅于 2018 年 7 月 5 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归还了部分借
款本金,金额分别为 300 万元、3 万元、3 万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付了利息
55900 元。此后,被告一再无其他还款,被告二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
公告编号:2024-036
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42 万元及利息 620400 元、逾期罚息
2643990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起的逾期罚息按《最
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6 万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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