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公告编号:2024-038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受理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立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38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正贝苗圃
主要负责人:庞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2 日,原告与谢立新(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苏
鑫庄借字【2018】第 116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
2018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8】
第 119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200 万元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有权对应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提存费、保管费、过户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2018 年 8 月 2 日原告与苏州高新区正贝苗圃(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
(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8】第 116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8】第 116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本金为 300
万元,2018 年 8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
【2018】第 119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苏鑫庄借字【2018】第 119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本金为 2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300 万元,
年利率为 9%,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16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200 万元,年利率为 9%,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以上均由被告一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
被告一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本息,构成违约,原
公告编号:2024-038
告多次向二被告进行催讨而无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2073000元(按
年利率 9%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以 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
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暂计算
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暂合计为 7073000 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09360 元;
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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