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5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受理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大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40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正贝苗圃
主要负责人:庞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杨大林(被告一)签订了 3 份《借款合同》编号
分别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73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200 万元借款;苏鑫庄借字[2019]第 074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200 万元借款;苏鑫庄借字[2019]第075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2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 6.5)。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借款人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七条);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2019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苏州高新区正贝苗圃(被告二)分别签订了三份
《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073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73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200 万元;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074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74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200 万元;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075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75 号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2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未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
公告编号:2024-040
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向保证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以本合同载明的保证人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保证人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七条);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告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分三次放款,每次放款 200 万元,合计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600 万元,年利率为 9%,借款期限均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5 日。
被告一在借款借据上确认。
被告一收到借款后,借字[2019]第 073 号项下还款情况为,2019 年 6 月 21
日,归还利息 22550 元;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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