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受理通知,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相城区元和石耀文家具店
主要负责人:石耀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4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龚根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相城区元和石耀文家具店(被告一)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7 月 24 日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短
期贷款人民币 3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与还款期限见借款借据,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 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第 20 日。若被告一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归还贷款,原告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一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原告与相城区元和李芳家具
店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7 月 24 日签订了三份《保
证合同》,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三份《保证合同》均约定:相城区元和李芳家具店愿意为被告一依《借款合同》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贷款(包括借新还旧)。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被告一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一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对被告一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告要求被告一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7 月 24 日分别向
公告编号:2024-041
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3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月利率均为 7.5%,借款期限
均为一年。
龚根宝(被告三)出具了承诺函,对被告一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向原告的
借款,如被告一不能正常偿付,则由被告三代为偿还。该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该债务应当由被告一与被告三共同承担。被告一仅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支付了
利息 15000 元。原告多次发函催讨,但被告一再无任何还款,相城区元和李芳家
具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相城区元和李芳家具店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注销,其经
营者为李芳(被告二),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 258750 元、
逾期罚息 1455750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2022 年 6 月 16 日起的逾期罚
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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