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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5:30:54 股吧网页版
鑫庄农贷: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公告编号:2024-043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传票,将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天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4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天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7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 1(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苏鑫
庄借字【2017]第 117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1 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结
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有权对应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提存费、保管费、过户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全部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 2 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7]第 117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7]第 117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本金为 3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
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向
被告 1 发放贷款 300 万元,年利率为 16.8%,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以上均由被告 1 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 1 在收到借款后,
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进行催讨而无果。现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要求被告 1 立即归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及支付利息、(以 300 万

公告编号:2024-04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6.8%,从 2017 年 7 月 11 日起计至 2022 年 7 月 6 日,欠
利息为 2550800.00 元;

2、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准备开庭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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