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6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傅雪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9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傅建珍通过沈金方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三郭峰账户转账 285 万
元,通过傅建珍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二妻子账户转账 154 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一公司股票。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被告二、三未能将相应
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二承诺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 元。后三被
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购买股票本金及收益 44398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股权投资款 2237000 元及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5月的投资收益183376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的额外投资收益369105元,合计 4439865 元,及其利息。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返还 4439865 元股权投资数中的 2850000 元部
分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3 月初,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
荣华和财务会计郭峰以公司发行股票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为由,向原告推荐投资该公司股票,骗取原告信任。
2015 年 3 月 30 日,原告通过沈金方中国农业银行卡 228480409594868179
向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户 4720682630303333 转账 285 万元购买
公告编号:2024-059
其推荐公司股票。2018 年 7 月 6 日,原告通过傅建珍中国农业银行卡
6228450400050477114 向邹惠巧 6222021102005797744 银行账户转账 150 万元购
买其推荐公司股票。邹惠巧系凌荣华妻子。之后,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
会公众流通股份,三被告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 5 月 25 日,被告
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甲方)与傅建珍(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2015 年 3 月,乙
方向甲方打款 4237000 元,用于投资鑫庄农贷(代码 830958)股票。2018 年 7 月,
甲方向乙方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整,至今剩余未退还投资本金为 2237000 元整。”
并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针对剩
余未退还投资款为 2237000 元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承
诺支付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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