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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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2〕 92 号
关于对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农科), 住
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瞪羚路 26 号。
肖吉林,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范建伟,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圣华农科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 300 万元, 西
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融创) 为该笔贷款提
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肖吉林质押其所
持圣华农科股份 9,900,000 股, 为西安融创提供反担保, 并于- 2 -
2022 年 4 月 28 日办理股份质押登记。上述质押股份占圣华农科
总股本的比例为 30%, 如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圣华农科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后于 2022 年 6 月 2 日补充披露。
圣华农科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肖吉林未能督促挂牌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
董事会秘书范建伟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圣华农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肖吉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范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3 -
则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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