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3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30961 证券简称:圣华农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1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7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听海大道 5033 号卓越前海壹号 T1 栋国
际仲裁大厦 35 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冰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易腾、该公司员工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吉林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肖吉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党晓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33
姓名或名称:张同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公司”)作为投资方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了《关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及《关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达晨公司出资额为 1500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票 300 万股,
如本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申请人
有权要求肖吉林回购达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权。
2014 年 3 月 7 日,达晨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15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本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达晨公司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签署了《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协议》),约定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以 1400 万元的总价受让达晨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并就股权转让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去完成达晨公司所持股权的转让款支付事项,达晨公司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立即向达晨公司共同且连带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9,850,000 元。
2、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立即向达晨公司共同且连带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四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逾期首日起算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清偿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745,973 元)。
3、请求裁决本公司就股权转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告编号:2022-033
4、请求裁决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共同承担达晨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全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以上仲裁请求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2,595,937
元。
仲裁依据:
达晨公司与肖吉林、党晓辉、张同庆及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第 8.2 条的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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