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证券代码:830961 证券简称:圣华农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确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立案,案号为(2023)豫 1725 民初 6073 号。本
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秋山胜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关于双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的内容
2021 年 7 月至 8 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电烤房项目”工程建设
协议,约定原告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后续再进行补签合同。之后,
在 2021 年 7 月 8 日(实际签署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份),原告作为丙方、被告作
为甲方和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为项目启动金垫资方)共同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 18,330,730.00 元;第七条第 6 款约定:“6、本工程协议中的项目内容全部完成并于本年度通过烟草公司全部验收手续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到总项目工程款的 97%;(该项付款条件除因丙方施工质量因素导致不能通过验收标准外,不受其他因素限制,甲方承诺最
晚向丙方的支付时间不能超过 2021 年 12 月 25 日。)”;第八条第 2 款第(3)项
约定:“(3)……如甲方付款违约,甲方承诺向丙方承担每天 0.08%(万分之捌)的欠款滞纳金,直接按协议约定结算完成为止。”
与此同时,上述三方又共同签署了《河南省 2021 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技术建设改建、新建电能烤房项目工程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一、该补充协议就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垫付款项的支付做如下约定:1、三方共同确认:乙方已于 2021 年 8月底之前代为甲方向丙方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启动资金垫付共计柒佰万元整(¥7,000,000.00 元)。并约定该项垫付款的还款形式:在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由丙方向乙方无息支付该项垫资柒佰万元整。2、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支付给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笔合同工程款¥5,00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应于 3 日内支付给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200,000.00 元(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整);3、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二笔工程款项¥5,00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后应于 3 日内支付给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100,000.00 元(大写:叁佰壹拾万元整);4、许昌同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三笔款项¥1,726,330.00 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后应于 3 日内支付给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00,000.00 元(大写:
柒拾万元整);”。虽然该《补充协议》仅有乙方岚德公司和丙方公司的盖章,但是甲方的负责人杨连波在该《补充协议》上签署了姓名,且该《补充协议》已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2023)豫 1002 民初 1459 号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
但是,截止《工程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最晚付款时间 2021 年 12 月 25 日,
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而是一直拖延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支付了
4,583,832.00 元、2022 年 3 月 21 日支付了 5,000,000.00 元(其中的 3,200,000.00
元由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和 3 月 24 日退还给了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和2022年3月24日支付了5,000,000.00元(其中的3,100,000.00元由原告于2023
年 5 月 24 日退还给了许昌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后,仍剩余 3,8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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