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除第(七)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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