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18 号
关于对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环保、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 517 号内。
陆美杰,公司董事长。
朱义明,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科特环保有以下违规事实:
因与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科特环保于 2023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63,723,447 元,占上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60.89%。科特环保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补充披露。
科特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陆美杰、董事会秘书朱义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特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陆美杰、朱义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0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