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固镇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
0323 民初 220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礼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2 月 18 日,原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特)
与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集团)就丰原集团丰原固镇项目废水处理中心13500m3/d玉米淀粉深加工和化工合成项目废水处理工程总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丰原集团固镇经济开发区 13500m3/d 玉米淀粉深加工和化工合成项目废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筹措资金、组织人员和采购设备进场施工,
项目工程于 2018 年 12 月 23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已完全履行
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前支付全部工
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工程款支付义
务,截止 2018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2050 万元,拖欠原告
工程款 3700 万元未付。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丰原集团与原告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第 15.9 条约定,被告丰原集团应对未付款部分在原约定延期付款利率基础上再增加 3%年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原告对案涉工程项目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案涉项目工程系被告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 30 万吨氨基酸系列产品(一期 10 万吨赖氨酸)项目”组成部分,被告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的建设使用和受益人,应与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对拖欠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等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700 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暂计 9816941.68
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原告实际贷款利率加权平均值+2%为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3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以后顺延分段计算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暂共计 46816941.68 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4976589.22 元(以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41142437.36 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延期付款利率基础上再增加 3%年利率
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以后顺延分段计算
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总共计 51793530.9 元;
三、判决原告对固镇经济开发区固镇项目废水处理中心 13500m3/d 玉米淀粉深加工和化工合成项目废水处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一、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编号为
“GCGZXM-20161124-011”的《丰原集团固镇经济开发区 13500m3/d 玉米淀粉深加工和化工合成项目废水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付设备款 205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设备款为基数,按两倍 LPR 利率标准,自支付之日起计算至设备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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