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0
证券代码:830995 证券简称:九洲光电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6 日,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九洲光电”或“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九洲光电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川知民终 560 号,一审案号为(2023)川 07 民初 19 号),判决结果详
见本公告“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二审情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格照明”)
法定代表人:王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发恒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相关产品最终应用项目的施工单位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昕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相关产品最终应用项目的设计单位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绵阳华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直接客户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3 月,原告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
名称为“景观灯(紫薇系列)”,专利号为 ZL202130702943.X,专利权期限至 2036年 10 月 27 日。
2022 年 12 月,华顺公司中标“飞云大道改造提升项目—飞云大道改造提升
项目交安照明工程材料采购(K2+300~K11+575.866)”,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交发恒通公司,设计单位为华昕公司,华顺公司向九洲光电采购了项目所需的路灯产品并供给交发恒通公司。
原告认为该项目相关招标文件的施工图设计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并载明该设计由华昕公司设计,项目地点实际安装的路灯与交发恒通公司
的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设计一致,相关产品落入了原告的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认为四名被告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1、四名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制造落入原告名为“景观灯(紫薇系列)”、专利号为 ZL202130702943.X 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2、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 万元;
3、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6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9 月 5 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
立,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制造落入原告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2130702943.X 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6495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1280 元,由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5025 元,绵
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昕设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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