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0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30995 证券简称:九洲光电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29 日,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上诉人,以下简
称九洲光电、公司或挂牌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九洲光电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本案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上海建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川 07 民终 214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5
法定代表人:粟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爱勒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爱勒康)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作方、供应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建发与九洲光电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九洲光
电向上海建发供应一批室内立体种植系统,交易总金额为 4700 万元(含税)。合同签订后,九洲光电积极展开了前述合同约定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工作。
2023 年 8 月 16 日,上海建发向九洲光电发来《履约催货函》,在函件中表
示其认为九洲光电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九洲光电就其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了回复,但未取得其认可,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成都爱勒康是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和部分配件提供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海建发认为九洲光电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购销合同书》及 2 份《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 423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4230
万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按每日 0.03%的标准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 3452680 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
书》((2023)川 0703 民初 14555 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4-035
一、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货款 39,104,000 元;
三、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发
(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返还货款 39,104,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23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驳回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0,56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75,564 元,原告建发(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 32,368 元,被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3,196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法定期限内上诉并获受理,上述判决尚未生效。(二)二审情况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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