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5
证券代码:830996 证券简称:汇能精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汇能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汇能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北京汇能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 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决议
形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程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
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等财务资助的,按公司对
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则上要求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控制本公司的担保风险。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
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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