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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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0348 号
致: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龙文杰律师、陈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已明确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
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5 月28 日上午9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大铭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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