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0998 证券简称:大铭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4 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二零二零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
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高效、具体明确的原则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应限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并不得对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不必要的妨碍。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实际营运需要及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能力,由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对董事会进行临时性授权。如股东大会决定长期调整对董事会的授权限额,须将授权限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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