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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8 21:51:21 股吧网页版
ST金大: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8


关于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370004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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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3

关于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370004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2 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
编号:亚会审字(2023)第 02370032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1,304.94 万元,因公司对浙
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途”)需要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汽车资质奖励资金 4,500.00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经开区管委会要求贵公司履行该担保责任,贵公司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贵公司已披露了维持持续经营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受前述事项影响,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其他应收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四)其他应收款”所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应收关联方浙江永途账面余额 2,026.32 万元,鉴于浙江永途已资不抵债,我们无法就公司应收浙江永途账面余额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贵公司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至本财务报告出具日,因参股公司资产处置事项尚未达成协议,因此,我们对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2、由于我们未能就公司应收关联方浙江永途账面余额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由于无法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
述事项对贵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22 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金额。
2、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披露的事项对贵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
和 2022 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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