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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9:23:55 股吧网页版
金大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31003 证券简称:金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公司于
3 月 14 日缴纳以上费用,正式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 40%股权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继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浙江永途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 40%股权。
5、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永途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浙江永途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 40%股权。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称《投资合同》)及《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以下称《补充条款》)。《投资合同》约定: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管辖区域内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合同》还分
别约定了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的产销量、主营收、税收等,并
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补充条款》约定:在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投资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为支持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并发挥效益,原告同意给予项目包括汽车资质扶持奖励在内的各种支持;汽车资持扶持奖励: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在地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或乙方控股受让公司迁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资质买卖合同等)等 10 天内,原告支付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质奖厉资金 5000 万元,并专项支付给东风小康气车有限公司。若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质无法实现在马鞍山落地,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在 10 天内将获
得的汽车资质奖励资金退还原告;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仍未取得汽车生产资质或未将资质落在马鞍山,或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按资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投产、运营,或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未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年度销售收入、年度实际纳税金额,原告有权要求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已给付的各项补贴,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后原告又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二》,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三》(以下称《补充条款三》)。《补充条款三》约定:在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投资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原告同意给予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装修费用补贴不超过每平米 650 元,补贴总额不超过 130 万元,超出部份由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为确保汽车资质扶持奖励资金安全,2018 年初,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
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在地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后 10 天内,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原告指令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投公司)支付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资质奖励资金 5000 万元(该资质奖励是指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公司将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的汽车整车产品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奖励),其中的 4500 万元用于支付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途汽
车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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