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9 号
关于对温州财韵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通瀛卓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温州财韵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财韵),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股份或公司)原股东;
上海通瀛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瀛卓),金大股份股东。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9 日,温州财韵以盘后大宗交易方式
卖出金大股份公司股票 26,401,800 股,交易完成后持股比例由
17.39%变动为 0.00% ,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5.00%、10.0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2024 年 4 月 29 日,上海
通瀛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金大股份公司 32,999,800 股,交易完成后持股比例由 0.00%变动为 21.74%,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00%、15.00%、20.0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5 月 6 日,温州财韵、上海通瀛卓就上述交易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持股情况变动的公告。
温州财韵、上海通瀛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温州财韵、上海通瀛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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