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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6 15:57:31 股吧网页版
宝泰股份: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1004 证券简称:宝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利害关系人回避审议表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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