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831021 证券简称:华雁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5月22 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解除<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严重不服,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竞买保证金 995 万元、履约保证金115.9619 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涉地块开发建设费用 1193.324082 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竞买保证金 995 万元、履约保证金115.9619 万元、开发建设费用 1193.324082 万元对应的资金占用利
息(以 2304.285982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至被告实际
将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开发建设费用向原告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
计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共 228.2284 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2 日,原告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新(成都)创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在高新区新川创新科技园投资建设华雁信息研发及数据中心项目。
2017 年 11 月 23 日,原告通过挂牌程序取得位于高新区中和街道观
东社区、地块编号为 GX2017-10(053/05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华雁信息研发及数据中心项目。挂牌成交当日,原告与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签订《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
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2017 年 11 月 30 日,原告与高新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以下简称《履约协议书》)。嗣后,原告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项目建设,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因机构改革变更为被告,《成交确认书》、《履约协议书》由被告承继。
2021 年 8 月 23 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关于解除〈成都市挂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除决定》),称原告未在 2021 年 4 月30 日前实质动工,决定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履约协议书》,原告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已投入的费用不做补赔偿,要求原告在 10 日内完成该宗地上人员、设备的撤场工作。
原告认为,项目未能在约定时间实质动工主要责任不在企业。该宗项目地块前期很长时间四周道路不通、青苗占地耕种,直至 2019
年 5 月才具备进场地勘条件, 2019 年 12 月中旬才完成该宗项目用
地的交付工作。且公司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直无法完善项目用地手续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导致项目重要节点企业无法正常推进。现被告针对原告未经听证单方《解除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 1 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上述《成交确认书》、《履约协议书》解除后,原告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同时,被告要收回土地,原告在该土地上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然而,被告作出《解除决定》拒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承担原告就案涉地块投入的开发建设费用,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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