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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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胡志超律师、陈晓昀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1218 号恒生
科技园 1 号楼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振德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授权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
股份 19,615,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4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公司董事除杨曙方因个人原因缺席外,其余董事、全体监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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