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0
公告编号:2020-063
证券代码:831035 证券简称:中天利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出
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琦女士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陈琦
执行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 0107 执 10585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
限制消费令出具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铁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天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中天利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内蒙古中天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内蒙古中天利及内蒙古中天利法定代表人陈琦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
公告编号:2020-063
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琦女士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已对公司及其个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在主办券商的督促和指导下,公司积极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琦女士目前正在积极与上述各方协调,争取尽快解除限制消费令,消除负面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后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述事项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7 民初 7375 号限制消费令
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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