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0
公告编号:2020-065
证券代码:831035 证券简称:中天利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一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吴宏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其琛、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仕刚、江苏省周仕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 30 日,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嘉华公司”)、
西藏山南汇鑫茂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鑫茂通企业”)与扬
公告编号:2020-065
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利公司”)、陈琦签订了《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建华创业公司对中天利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建华创业公司增资价款为 1000 万
元,汇鑫茂通企业增资价款为 350 万元。2015 年 5 月 30 日,扬州嘉华公司、汇
鑫茂通企业与中天利公司、陈琦签订了《关于<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后,建华
创业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向中天利公司支付增资款 1000 万元,汇鑫茂通企
业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向中天利公司支付增资款 350 万元。2016 年 1 月 6 日,
吴宏文与汇鑫茂通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吴宏文受让汇鑫茂通企业持有的
中天利公司的全部股份。2019 年 6 月 18 日,建华创业、吴宏文与陈琦签订了《股
份回购协议》,约定陈琦回购建华创业公司、吴宏文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但被告未向建华创业、吴宏文支付任何股权回购款,损害了建华创业公司、吴宏文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陈琦向建华创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其中向建华创业公司支付的价款
按照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为 5,256,986.30 元);
2、判令陈琦向吴宏文支付股权回购款,其中向吴宏文支付的价款按照本金
3,5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为 18,39,945.21 元);
3、判令陈琦向建华创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2019 年 7 月 31 日应付的股份回购
款 14,921,643.8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
本息实际付清日(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为 753,543.01 元);
4、判令陈琦向吴宏文支付违约金,以 2019 年 7 月 31 日应付的股份回购款
5,222,575.3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息
实际付清日(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为 263,740.05 元);
5、判令陈琦承担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用,其中赔偿建华创
业公司律师费 5 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23,991.78 元,赔偿吴宏文律师费 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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