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19
证券代码:831066 证券简称:圣维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常晓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2.姓名或名称: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公告编号:2020-019
3.姓名或名称:盛利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4.姓名或名称:刘艳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1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圣维科技
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 8,950 万元,用途为借新还
旧,全部贷款到期日不迟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借
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为 4.785%,还款方式为分次 付息,一次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告一圣维科技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
的债务人为第一被告圣维科技,担保主债权本金为 8,950 万元,抵押物为房产、 土地、设备,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二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盛利、被
告四刘艳分别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 约定为被告一圣维科技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债权的本金为 8,950 万元, 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 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现被告一圣维科技逾期未偿还借款,遂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 状》,请求如下:
公告编号:2020-019
1、被告一圣维科技偿还借款本金 89,500,000.00 元及利息(从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暂定为 4,578,814.00 元,总计 94,078,814.00 元;
2、被告一圣维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 分行对其抵押土地、房产享有有限受偿权(抵押登记号:辽(2018)鞍山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01644、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5、辽(2018) 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6、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7、辽 ( 2018 )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8、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9);
3、 要 求 原 告 交 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抵押合同》
(C180315MG2136873)抵押物清单中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要求被告二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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