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31066 证券简称:圣维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8 年 3 月 21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圣维科技签
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 8,950 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
全部贷款到期日不迟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为 4.785%,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2018年 3 月 21 日,被告一圣维科技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第一被告圣维科技,担保主债权本金为 8,950 万元,抵押物为房产、土地、设备,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二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盛利、被告
四刘艳分别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圣维科技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债权的本金为 8,950 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还款。
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
状》,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9,500,000.00 元及利息(从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按
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定为 4,578,814.00 元,总计 94,078,814.00 元;要求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其抵押土地、房产享有有限受偿权(抵押登记号: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4、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5、辽(2018)鞍山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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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证明第 0001646、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7、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8、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649);要求对《抵押合同》(C180315MG2136873)抵押物清单中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辽宁阳光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盛利、刘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 年 1 月 19 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辽民初 13 号),受疫情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收到相关文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相关公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现予以补发,补发公告详见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19)。目前公司正积极与交通银行沟通、协商,同时准备应诉。法院对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上述补发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披露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
特此公告。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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