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2
证券代码:831066 证券简称:圣维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常晓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晓松、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滨、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滨、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盛利
法定代表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4、姓名或名称:刘艳
法定代表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1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圣维科技
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 8,950 万元,用途为借新还
旧,全部贷款到期日不迟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借
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为 4.785%,还款方式为分次 付息,一次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告一圣维科技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C180315MG2136872),合同约定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第一被告圣维科技,担保主 债权本金为 8,950 万元,抵押物为房产、土地、设备,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 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
权的费用,抵押期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二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盛利、被
告四刘艳分别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C180315GR2136858、C180315GR2136867、C180327GR2130688),合同 约定为被告一圣维科技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债权的本金为 8,950 万元, 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 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圣维科技《额度使用申请书》向圣维科技
转款 8,950.00 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圣维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向原告偿
还逾期利息 40.00 万元,尚欠借款本金 8,950.00 万元及其余相应利息未按时偿
还。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出了(2020)辽 03 民初 13
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 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 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决被告一圣维科技偿还借款本金 8,950 万元及利息(从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定为:4,578,814.00 元,总计 94,078,814.00 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一圣维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抵押给原告的房产、 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一圣维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原告对《抵押合同》 中抵押物清单中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二阳光集团、被告三盛利、被告四刘艳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等。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圣维公司和被告二阳光集团辩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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