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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6 17:43:54 股吧网页版
宏海科技:8-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海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4年8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问题2 商业模式披露充分性...... 4
问题3 其它问题...... 8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海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相关核查要求,本所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特别说明,就《第二轮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第二轮问询函》所涉财务、会计、业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参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文件并对其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基于上述工作基础与原则,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资料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北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2 商业模式披露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文件,(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6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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