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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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72 号
关于对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锡成), 住所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后山乡。
王平, 女, 1992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锡成有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 2018年因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
行、 重庆轮船( 集团) 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及凉山州西昌市金
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等, 被
提起诉讼, 要求返还借款本金、 运输费用及相关利息等, 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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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65 万元, 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1.37%, 你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你公司 2021年因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
行存在借款合同纠纷, 被提起诉讼, 申请被执行标的金额合计
913.69 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2.61%,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
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锡成等于 2017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间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ST 锡成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失信情况的行为, 违反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第四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十
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
七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平, 未能忠实、 勤
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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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ST 锡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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