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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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327 号
关于给予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ST 锡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后山乡。
经查明, ST 锡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ST 锡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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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ST 锡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锡成( 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病逝) 持有公司股份 92,167,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5.4762%。 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于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间陆续被冻结, 上述冻结股份如被全部行权, 可能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未就有关冻结事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锡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十八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锡成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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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锡成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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