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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决定提名李文先生、韩新建先生、韩雪梅女士、高友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变更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李文先生、韩新建先生、韩雪梅女士、高友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对李文先生、韩新建先生、韩雪梅女士、高友新先生的提名,并同
公告编号:2024-040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代理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新勇同志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本次选举的张新勇同志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雯女士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本次聘任的胡雯女士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四、对《关于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为综保开发提供担保,是为解决其融资需求。综保开发为控股股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结构稳定,业务规模处于逐渐增长阶段,我们同意为综保开发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由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综保开发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江、占磊、肖建峰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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