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公告编号:2024-116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韩新建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本次聘任的韩新建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韩雪梅女士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本次聘任的韩雪梅女士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公告编号:2024-116
三、对《关于审议与中鸿翼融资租赁(新疆)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为了拓宽融资渠道并调整债务结构。该业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向新疆城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新增1.8亿元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是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该业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江、占磊、肖建峰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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