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公告编号:2024-140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昆仑银行申请开展供应链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与昆仑银行开展供应链业务,并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昆仑银行申请开展供应链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建投集团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
公告编号:2024-140
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股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鉴于建投集团现经营结构稳定,业务规模处于逐渐增长阶段。公司认为建投集团不能偿还借款的风险较小且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为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江、占磊、肖建峰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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