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公告编号:2024-171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哈密商行申请 8000 万元供应链授信并由正鑫担保公司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业务,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建投集团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哈密商行申请 8000 万元供应链授信并由正鑫担保公司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思拓保理公司申请保理业务方案的补充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新疆思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办理保理业务,该业
公告编号:2024-171
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方建投集团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思拓保理公司申请保理业务方案的补充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纺服公司借款 2 亿元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乌鲁木齐国际纺服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为了缓解公司资金状况,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纺服公司借款 2 亿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新增授信业务并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业务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议题为原授信业务的变更,该业务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建投集团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新增授信业务并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业务变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业务,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建投集团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公告编号:2024-171
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提供担保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江、占磊、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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