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公告编号:2024-195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维泰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控股子公司持续发展,借款风险可控。本次借款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鉴于新产投公司现经营结构稳定,业务规模处于逐渐增长阶段。公司认为新产投公司不能偿还借款的风险较小且可
公告编号:2024-195
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向新疆银行申请新增供应链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供应链业务,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江、占磊、肖建峰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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