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8
公告编号:2022-032
证券代码:831111 证券简称:智明恒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2 年 6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6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李贺山 董监高 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2-032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因涉及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智明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贺山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 15,675,79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44%,冻结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至 2024 年 7 月 6 日止,涉及股份
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智明恒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2 年 4月 15 日补充披露。
智明恒未及时披露股份被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李贺山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作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贺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明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贺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32
该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已全部整改完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戒,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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