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19
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831114 证券简称:ST 易销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易销科技)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沪0107 执 2417 号《限制消费令》。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24 日作出的沪 0107 民初 5642 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二、本次被限制消费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名单:薛俊(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晔敏(薛俊配偶)
执行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沪 0107 执 2417 号
公告编号:2022-041
立案时间:2022 年 7 月 7 日
文书出具时间:2022 年 9 月 7 日
三、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7 月 07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仲利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薛俊及邓晔敏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薛俊及邓晔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俊、邓晔敏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 应当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薛俊及邓晔敏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
公告编号:2022-041
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被限制消费,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五、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尽快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尽快消除负面影响,努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7 执 2417 号《限制消费令》
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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